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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防坍塌安全措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种型式和规格的升降机。

  2 引用标准

  GB 1102 圆股钢丝绳

  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8918 优质钢丝绳

  GB/T 10052 施工升降机分类

  GB 10053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T 10054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T 10056 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3 金属结构的设计安全要求

  3.1 金属结构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 3811中对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规定。

  3.2 整机稳定性

  对于无固定基础的升降机,在无附着、最大独立高度时的稳定力矩不应小于最大倾覆力矩的1.5倍。

  4 基础

  4.1 基础的处理

  4.1.1 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4.1.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4.2 防护围栏

  4.2.1 在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轻便型可移式升降机可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围护。

  4.2.2 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钢板、冲孔钢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

  4.2.3 防护围栏应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围栏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该物体为扁平等边正方体,边长50mm,边缘倒圆半径为3mm。

  4.2.4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4.2.5 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

  4.2.6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机防护围栏内部时,应另设置专用区域与其隔离,并安装锁紧门。

  5 停层

  各停层应设置层门或停层栏杆。

  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5.1 层门

  5.1.1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5.1.2 层门应符合4.2.2和4.2.3条的规定。封闭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一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装玻璃。

  5.1.3 层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5.1.4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

  5.1.5 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

  5.1.6 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司机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1.7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5.1.8 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紧装置。

  5.1.9 层门锁紧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

  5.1.10 层门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

  5.1.11 层门锁紧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5.2 停层栏杆

  5.2.1 不设通道层门处应设停层栏杆,并应符合4.2.2和4.2.3的规定。

  5.2.2 停层栏杆的开、关可采用手动,但不能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2.3 停层栏杆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6 吊笼

  6.1 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部及除门之外的侧面应有围护。

  6.2 需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与维修作业的,吊笼顶部的周围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身栏杆。

  6.3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6.4 货用升降机的吊笼可不设置顶棚,但侧面围护高度不得小于1.1m。

  6.5 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6.6 封闭式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门上应设供采光和观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安装玻璃。

  6.7 吊笼内乘员体重应按80kg/人计,占据底面积不小于0.2m2;吊笼底平面承载能力不应低于2.5kN/m2。

  6.8 人货两用升降机吊笼的顶面,应能承受0.5kN的点载荷及任一0.4m2面积上1.5kN的均布载荷。

  6.9 吊笼结构应能承受GB/T 10056中规定的全部载荷试验。

  6.10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 当吊笼翻板门兼作跳板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12 吊笼门需设置联锁装置,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开启。

  7 对重

  7.1 当升降机基础下有一施工空间或通道时,则该机应设有防对重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区域。

  7.2 当对重使用金属填充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动。

  8 钢丝绳、滑轮

  8.1 钢丝绳

  8.1.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规定。

  8.1.2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直径不得小于9mm。

  8.1.3 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允许用一根,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20kg的升降机,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6mm;额定载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机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8mm。

  8.1.4 悬挂对重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直径不得小于9mm。

  8.1.5 安全器上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直径不得小于8mm。

  8.1.6 层门和安装吊杆的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直径不得小于5mm。

  8.1.7 钢丝绳接头应采用可靠的联接方式,其联接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强度的80%。

  8.2 滑轮

  8.2.1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用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8.2.2 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用滑轮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8.2.3 对重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8.2.4 平衡滑轮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轮名义直径。

  8.2.5 安全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8.2.6 层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8.2.7 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防绳脱槽措施。

  8.2.8 滑轮绳槽为圆弧形,其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半径大5%~7%,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8.2.9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4°。

  9 传动系统

  9.1 传动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防护

  9.1.1 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9.1.2 传动系统及其防护设施应便于维修检查,有关零部件应防止雨雪、砂浆、混凝土、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

  9.2 卷扬机传动

  9.2.1 卷扬机传动仅用于无对重升降机。

  9.2.2 对采用多层缠绕,应有排绳措施。

  9.2.3 当吊笼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

  9.2.4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大于2倍的钢丝绳直径。

  9.2.5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9.2.6 SS型货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9.2.7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SS型货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

  9.3 齿轮齿条传动

  9.3.1 齿轮和齿条应用优质钢材制造,齿形由机械加工形成。

  9.3.2 设计计算时应假设每个驱动齿轮只有一个齿参与啮合,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该安全系数是指齿条材料的抗拉强度极限与承受的静载荷在齿条上产生的实际应力之比。静载荷为吊笼自重与额定载荷之和。

  9.3.3 齿轮和齿条的模数不得小于7。

  9.3.4 齿条应牢固地安装在导轨架上,相邻齿条的接合处应符合GB/T 10054中4.2.2.3条的规定。

  9.3.5 SC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和安全器的输出端齿轮与齿条啮合时的接触长度沿齿高度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0.5mm。

  9.4 制动器

  9.4.1 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对人货两用的升降机应不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75倍;对于货用型的升降机应不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当升降机在动态超载25%试验时,应能可靠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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